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能源A 公告编号:2004-015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数 769,269,273股,占公司总股本1,202,495,332股的63.9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由杨海贤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1)同意刘燕航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赞成票代表股份769,269,27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2)选举陈敏生先生为公司董事 赞成票代表股份769,269,27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2、关于提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1)同意设立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杨海贤;委员:陈敏生、毕建新、刘谦、黄速建 赞成票代表股份769,269,27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2)同意设立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王捷;委员:黄速建、邵崇 赞成票代表股份769,269,27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3)同意设立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黄速建;委员:杨海贤、毕建新、曹龙骐、王捷 赞成票代表股份769,269,27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4)同意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曹龙骐;委员:毕建新、刘谦、黄速建、王捷 赞成票代表股份769,269,27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3、关于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深 圳市能源运输有限公司签署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 (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能源运输有限公司、广东 省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B厂回避此项表决) 赞成票代表股份98,849,29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4、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同意变更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4~25层” 赞成票代表股份769,269,27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赞成票代表股份769,269,273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博合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能源”)的委托,指 派王晓东律师出席深能源于2004年9月17日召开的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深能源董事会于2004年8月12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04年9月17日召开 公司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议题;2004年8月17日董事会在《证券时 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关于召开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通知。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17 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数769269273股,占公司总股本1202495332股的63.97%,董事长杨海 贤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本律师认为,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能源现行 章程。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名册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 股东大会的16名股东均为深能源截止登记时间的在册股东,授权及代理关系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的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深能源现行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除会议召开通知公告的议案以外,会议没有收到新的议案。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同意刘燕航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选举陈敏生先生为公司董事; 2、批准了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3、批准了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市西部电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能源运 输公司签署的煤炭运输合同; 4、批准了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住所相关的决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 效。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晓 东 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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