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星 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5-04-25 06:36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4]118号《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证监公司字[2004]96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为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 新增章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原章程第五十条及以后条款顺延加2。
    新增章程第五十条: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
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
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在发布审议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公告该次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
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新增章程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实施办法办
理。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10天
由董事会公告。
    二、原章程第九十四条(新章程第九十六条)新增第(五)款内容,原第(五)款
顺延为(六)。
    新增第(五)款内容: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三、原章程第五十六条、九十四条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修改为"律师"。
    四、原章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深圳证管办"修改为"深圳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