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华特: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2003-06-18 06:49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郭惠云,作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
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
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
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郭惠云
                                2003年6月16日于济南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陈旭,作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
公开声明本人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
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
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
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旭
                              2003年6月16日于济南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于剑波,作为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
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
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
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于剑波
                                2003年6月16日于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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