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白 鸽:租赁资产
2003-01-07 06:58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
月5日上午在公司本部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共有四名,持有或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的1608363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69 %。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朱宝贵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经过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租赁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动力、电力、
工程三个分公司及资产的议案》。同意的有68,299,918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0.00%。 议案内容如下:
    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动力、电力、工程三个分公司是专门为
本公司固结磨具、涂附磨具生产系统提供电力、煤制气、蒸汽以及给排
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机构,截至2002年6月30日,
动力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为1520万元、电力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为270万元、
工程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为157万元 为减少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确保公司整体工艺流程控制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经公
司董事会研究并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拟将上述资产租赁经营。
该项租赁协议于2002年6月30日签订,并经公司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议
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包括:
    1、租赁期限: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
    2、租赁期内本公司拥有该等资产的生产调度权、资产使用权、人
员管辖权;
    3、租赁费用:以被租赁资产的帐面净资产值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利
率计算租金,即:6.2% X(157+1520+270)=120.7(万元);
    由于本公司董事长兼任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且本
公司之国有股份已委托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因此本次交易属关
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标的对公司主导产品生产所需的燃料、动力及相关
服务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因此本公司此次关联交易对于控制产品质量
和关联交易价格极为重要;
    2、租赁该资产后,公司管理幅度和经营范围扩大,可能会导致管
理费用的增加和流动资金的占用。
    二、审议通过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
度》的议案。同意的有160,836,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100%;弃权的有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反对的有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议案内容
如下:
    为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增强
凝聚力,并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特制订本津贴制
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是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全体成员。
    第二条 根据董事、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执行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业务
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包括董事长。
    (二)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
    (四)股东监事,指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五)职工监事,指公司在职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的监事。
    第三条 薪酬原则: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综合考虑董事、监事的
工作任务、责任及风险等。
    第四条 薪酬标准:董事、监事的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其中董
事长年津贴为 六万元、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四万五千元,董事会秘
书年津贴为四万五千元、执行董事及监事会主席津贴为每人每年三万六
千元、非执行董事及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二万八千元,以上津贴按月发
放;
    第五条 执行董事、职工监事除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获得津贴外,有
权按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最高职务的薪资标准(按公司《薪
资管理制度》执行)领取薪酬。
    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
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由于
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视其工作内容的不同可适当给予差别津贴。
    第八条 为保障董事会成员积极行使职权,解除后顾之忧,依据有
关规定、适时给予董事会成员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其中独立董
事按股东大会聘任之日起执行)。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叶树华、赵虎林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的议案与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备查文件:
    一、 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决议;
    二、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一月五日

        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简称《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
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2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白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3年1
月5日上午9:30时,贵公司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在郑州市华山路7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60,836,35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9.69%。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表决《关于租赁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动力、电力、
工程三个分公司及资产的方案》;
    2、审议表决《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
议事项。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以投票表决
方式通过了上述议案,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方在表决时
予以回避。除关联方外,赞成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叶树华
                         赵虎林
                     二00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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