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白 鸽:租赁资产
2003-01-07 06:58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 月5日上午在公司本部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共有四名,持有或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的16083635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9.69 %。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朱宝贵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会议经过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租赁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动力、电力、 工程三个分公司及资产的议案》。同意的有68,299,918股,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弃权的有0股,占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反对的有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0.00%。 议案内容如下: 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动力、电力、工程三个分公司是专门为 本公司固结磨具、涂附磨具生产系统提供电力、煤制气、蒸汽以及给排 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机构,截至2002年6月30日, 动力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为1520万元、电力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为270万元、 工程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为157万元 为减少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确保公司整体工艺流程控制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经公 司董事会研究并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商,拟将上述资产租赁经营。 该项租赁协议于2002年6月30日签订,并经公司第三届十四次董事会议 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包括: 1、租赁期限: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 2、租赁期内本公司拥有该等资产的生产调度权、资产使用权、人 员管辖权; 3、租赁费用:以被租赁资产的帐面净资产值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利 率计算租金,即:6.2% X(157+1520+270)=120.7(万元); 由于本公司董事长兼任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且本 公司之国有股份已委托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因此本次交易属关 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标的对公司主导产品生产所需的燃料、动力及相关 服务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因此本公司此次关联交易对于控制产品质量 和关联交易价格极为重要; 2、租赁该资产后,公司管理幅度和经营范围扩大,可能会导致管 理费用的增加和流动资金的占用。 二、审议通过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 度》的议案。同意的有160,836,35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100%;弃权的有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反对的有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 议案内容 如下: 为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增强 凝聚力,并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特制订本津贴制 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是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全体成员。 第二条 根据董事、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执行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业务 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包括董事长。 (二)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 (四)股东监事,指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五)职工监事,指公司在职职工,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的监事。 第三条 薪酬原则: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综合考虑董事、监事的 工作任务、责任及风险等。 第四条 薪酬标准:董事、监事的薪酬以津贴的方式发放。其中董 事长年津贴为 六万元、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四万五千元,董事会秘 书年津贴为四万五千元、执行董事及监事会主席津贴为每人每年三万六 千元、非执行董事及监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二万八千元,以上津贴按月发 放; 第五条 执行董事、职工监事除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获得津贴外,有 权按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最高职务的薪资标准(按公司《薪 资管理制度》执行)领取薪酬。 第六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 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由于 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视其工作内容的不同可适当给予差别津贴。 第八条 为保障董事会成员积极行使职权,解除后顾之忧,依据有 关规定、适时给予董事会成员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其中独立董 事按股东大会聘任之日起执行)。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叶树华、赵虎林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的议案与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备查文件: 一、 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决议; 二、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一月五日
关于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简称《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 称《上市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2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刊登了《白鸽(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3年1 月5日上午9:30时,贵公司股东大会依前述会议通知在郑州市华山路7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所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60,836,35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9.69%。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表决《关于租赁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动力、电力、 工程三个分公司及资产的方案》; 2、审议表决《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制度》。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 议事项。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并以投票表决 方式通过了上述议案,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关联方在表决时 予以回避。除关联方外,赞成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叶树华 赵虎林 二00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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