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科技:独立董事变更
2002-12-31 06:44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
29日下午3时30分在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大
会由高少初董事长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
本公司股份数共87,769,88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陈小悦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87,769,888股同意,占到会具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
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选举王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87,769,888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
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东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议案与
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29日
    备查文件:
    1、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国信联合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用科技")
的委托,指派黄健 、陈晓东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公用科技2002年第
2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7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公用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已于2002年10月31日在《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2002 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刊登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4次临时董
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
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9日下午在广东省中山市
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用科技董事
长高少初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用科技《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用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报到手册,本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 人,均为2002年12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公用科技股东。上述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87,769,888股,占公用科技股份总额的38.94%。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还有公用科技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用科
技《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关于陈小悦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王华先生
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用科技《
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的。
    四、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用科技《章程》
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黄健律师
                      陈晓东律师
                      200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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