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能源A 公告编号:2004-007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 份数700,198,351股,占公司总股本1,202,495,332股的58.2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杨海贤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报告和议案: 1、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2、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3、2003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4、关于妈湾电力公司竣工决算调整折旧事项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698,673,7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99.78%; 弃权票代表股份1,524,600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0.22%。 5、2003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1,202,495,332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元人民币(含税), 200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6、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7、关于聘请2004年度审计单位、法律顾问的议案: 聘请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单位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聘请徐志光律师为公司2004年度法律顾问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聘请王晓东律师为公司2004年度法律顾问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聘请孔雨泉律师为公司2004年度法律顾问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8、关于给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发放津贴的议案 赞成票代表股份700,198,351股,占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 博合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能源")的委托, 指派王晓东律师出席深能源于2004年5月13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深能源董事会于2004年4月8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四届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04年5月13日 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并决议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议题;4月13日董事会在《证券时 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对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和议案、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作了通知。 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 中心2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数700,198,351股, 占公司总股本1,202,495,332.00股的58.23%,董事长杨海贤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 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 本律师认为,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能源 现行章程。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有效性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签到名册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出席股东大会的16名股东均为深能源截止登记时间的在册股东,授权及代理关系有效。 本律师认为,出席深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出席资格的有效性。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深能源现行章 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除会议召开通知公告的议案以外, 会议没有收到新的议案。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700,198,35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700,198,35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700,198,35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2003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以698,673,751票赞成,0票反对,1,524,60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妈湾电力公司竣工决 算调整折旧事项的议案》; 以700,198,35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2003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以700,198,35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以700,198,35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聘请2004年度审计单位、法律 顾问的议案》; 以700,198,35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给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发放津 贴的议案》。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深能源现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晓 东 200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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