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高管人员变更
2002-12-20 05:32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9日在福建省厦门市闽南大厦举行,由董事长周苏华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证监会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对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下发的《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上市以来实际运作情况,本着严格自律对股东负责的精神,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已逐条落实,现一致审议通过《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人事变动的议案 因公司高管人员任期届满,现公司董事会聘任: 1、吴京荣先生为公司首席执行官; 2、黄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3、冯婉如女士、张原先生、王焕章先生、林明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4、郭俊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5、余莲凤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上述人员任期均为三年。(个人简历附后) 三、审议通过《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正积极参与有关脱硫项目的招投标,由于脱硫工程项目金额较大,工程资金需求量大,一个湿法脱硫项目需资金1-2亿元,一个干法脱硫项目需资金5000万元-1亿元,付款方式为1:8:1付款。鉴于上述原因,同意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上海浦东支行申请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 四、审议通过公司为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上海浦东支行申请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目前该项担保尚未实施,公司今后将根据实际所实施的担保事项给予详细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19日 高管个人简历: 1、吴京荣先生,41岁,本科学历、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学院讲师,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品贸易办公室正团职参谋,曾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公司第二、三届董事。 2、黄炜先生,39岁,大专学历,高工,曾任龙岩空气净化设备厂厂长助理,福建龙净企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福建龙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第一、二、三届董事,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电除尘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 3、冯婉如女士,31岁,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常务副总,公司第二、三届董事。 4、张原先生,39岁,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福建龙净企业集团公司营销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5、林明星先生,53岁,大专学历,工程师,曾任龙岩钢铁厂副科长,龙岩空气净化设备厂第一副厂长,福建龙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福建龙净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第一、三届监事会召集人。 6、王焕章,男41岁,中专学历,中共党员,曾任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电除尘厂厂长,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 7、郭俊先生,47岁,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龙岩空气净化设备厂研究所副所长,福建龙净企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开发一部部长,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公司第一、二、三届监事。 8、余莲凤,女,29岁,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任厦门新纪元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主任会计,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巡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南昌特派办于2002年10月14日至18日对我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并由贵办下发福证监2002219号《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接《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对《通知》中列举的问题,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并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上市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本着严格自律及对股东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按要求逐一落实,并提交2002年12月1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通知》指出:公司于2001年设立了首席执行官并实际履行了类似执行董事的职责,但《公司章程》未作相应修订。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为适应市场激烈竞争,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行效率,经营责任进一步到位,探索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聘请吴京荣先生为首席执行官,因当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首席执行官职责有明确规定,公司在首席执行官实际履行职责过程中进一步界定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职责和分工,故在聘请首席执行官后未及时修订《公司章程》。 2002年10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公告刊登在2002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并提交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增加“第六章首席执行官”,根据一年多的实践和探索修改相应条款,明确了首席执行官的职责和分工。2002年12月3日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公告刊登在2002年12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 二、《通知》指出:公司有的董事会会议记录较为简单,到会董事签名不全。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司在上市初期存在董事会会议记录较为简单及个别董事签名不全问题,但自2001年12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后,董事会会议记录已较为规范,董事签名亦齐全。公司针对上述问题,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保证以后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三会会议记录,进一步完善三会会务工作,确保高质量的会议资料。 三、《通知》指出:公司于2001年5月投资成立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至今该公司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司于2001年5月以现金出资人民币7000万元,与西安矿山机械厂合资设立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矿山机械厂当时系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西安矿山机械厂系成立于1965年的老国有企业,厂区内的房屋建筑物全属自建,建造时间跨度大,从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建筑物建造手续不全,故对上述建筑物西安矿山机械厂没有办理产权证明。本公司与西安矿山机械厂合资成立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后,就上述建筑物办理产权证明事宜与有关部门进行多方协调,从相关部门获知,目前西安市许多企业都存在类似问题,对以前建造的房屋手续不全办理产权证的,西安市政府尚未出台相应办法,暂时无法办理。公司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争取尽快办理上述建筑物的产权证明。 四、《通知》指出:有些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如,公司1999年12月28日与龙岩市建委签订协议,托管其下属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期限两年,公司在2000年进行了上述披露,期满后公司又续签三年补充协议,对此,公司未及时披露,而且在2001年报中将原合同披露为委托运营五年。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1999年12月28日,公司与龙岩市建设委员会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委托期限为两年,至2001年12月27日到期,2001年8月8日,公司与龙岩市建设委员会签订委托运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在原合同委托期限基础上延长委托运营有效期限三年,其它合同条款执行双方1999年12月28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因2001年8月8日签订的是将原合同延长三年的补充协议,公司当时理解为同一合同期限的延长,合同内容并无变化,故公司在2001年年报中披露:公司1999年12月与福建省龙岩市建设委员会签订《福建省龙岩市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合同书》,委托运营管理期限为五年。现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确保公司各部门的信息通畅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准确,公司承诺以后不再有类似情况发生。 五、《通知》指出:个别重大事项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公司2000年10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从2000年度可分配利润中提取5%奖励金对员工实施奖励的议案》,同年11月12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由于该方案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冲突,未能实施,但公司董事会没有将该未能实施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予以说明,公司对此也未作相应披露。 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该议案通过后,存在对会计政策理解的偏差,公司主动终止实施。公司董事会将提出上述议案未能实施的说明议案,提交下一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证监会南昌特派办的此次巡回检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认识,公司将以此次巡查为契机,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三会”工作和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切实落实整改措施,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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