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白鸽股份 公告编号:2006-08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财产被冻结或查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3月21日和2006年3月23日,公司分别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市中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称公司财产被查封。 详细内容公告如下: 一、市中院冻结或查封情况 2006年3月21日,公司收到市中院(2006)郑民前保字第10号、11号、12号和第13号民事 裁定书,称因公司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的借款纠纷,经热力公司 申请,裁定累计查封118,724,075元的公司财产。公司被查封的财产为260,178平方米自有土 地。 二、省高院冻结或查封情况 2006年3月23日,公司收到省高院(2006)豫法立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称申请人中 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因与郑州电缆(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缆集团")和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省高院提出 12,000万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省高院裁定冻结郑缆集团和本公司两家合计在银行的存款 12,0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在此事件中,本公司由于为郑缆集团欠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12,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省高院下达的本公司具体资产被冻结的通知。 以上两事件的发展情况,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 时持续披露。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1、市中院冻结或查封事件的影响 热力公司申请查封公司资产是因为公司欠其借款,该案件的结果对公司的当期损益没有 大的影响。 2、省高院冻结或查封事件的影响 在该案件中,本公司是由于为郑缆集团欠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若公司资产被法院裁定执行,用于清偿担保借款,被执行财产将构成本公司的 净损失,影响公司当期损益。 截至公告日,因未收到省高院执行本公司资产的详细情况通知,该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情 况尚不能确定。若该案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向被担保人郑缆集团进行追偿。 公司董事会特发此公告,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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