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01-10-30 09:28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近期获悉浙江省物价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浙价商[2001]354号文--《关于欠发达地区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一、丽水、衢州两地所辖县(市)以及泰顺、文成、永嘉、苍南、磐安、武义、山门、仙居、天台、淳安等欠发达地区县电网与市电上网因小水电倒送而产生的互供电量,不再实行互抵;小水电通过县(市)电网送市电网的全部电量,统一由市电力部门按峰电0.49元/千瓦时(不含税,下同)、谷电0.163元/千瓦时与县(市)供电部门结算;二、上述县(市)供电部门与小水电并网及结算方式不变,具体价格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供电局按照提价的好处主要给小水电,适当考虑供电部门转供费用的原则进行测算,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会有关部门审定;三、上述电价调整规定自2001年1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两年。本文件未及事项,仍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工[2000]20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工价[2000]24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浙价工[2000]201号文有关内容为“县(市)电网与市(地)电网因小水电倒送产生的互供电量,实行同一月份,同一计量点(表计装在产权分界点),按峰谷不同时段分别互抵。互抵后,受市(地)电网的电量按规定的趸售价结算;送市(地)电网的电量,峰电按0.38元/千瓦时、谷电按0.19元/千瓦时的价格结算;……”。淅价工[2000]242号文有关内容为“县(市)电网与市(地)电网因小水电倒送产生的互供电量实行同一月份,以县电网为单位,按峰谷不同时段分别互抵。互抵后多送市(地)电网的电量、市(地)电力部门与县(市)供电部门结算的峰谷电价分别按0.45元/千瓦时、0.15元/千瓦时执行……”。
  根据浙价工[2000]201号和242号两原则性文件的精神,各县(市)物价部门先后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现本公司各水电站具体执行的电价见表(单位:元/千瓦时)
  分公司名称       电站  峰电电价 谷电电价
  天台          龙溪   0.3839  0.1371
  松阳          谢村源  0.48   0.24
  龙泉          瑞洋   0.39   0.13
              竹洋   0.375  0.125
              大赛   0.41   0.136
              梅村   0.45   0.15
  庆元          马蹄岙  0.388  0.194
              兰溪桥  0.388  0.194
  开化(不分峰谷电价)   齐溪   0.386
              城明池  0.29
              茅岗   0.29
  仙居          发电公司 0.4017  0.1461
              北岙   0.4622  0.1681
  根据浙价商[2001]354号文件精神,本公司下属九个水电分公司中有六个水电分公司可享受浙价商[2001]354号文的政策,由于浙价商[2001]354号文同浙工价[2000]201号文、浙工价[2000]242号文一样又是一个原则性文件,需省内各县(市)根据该文件出台针对每个电站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具体办法出台前,本公司目前还无法预测浙价商[2001]354号文的政策对本公司有多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具体实施办法一旦出台,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30日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