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10-29 20:49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与会股东授权代表4 名,代表股份数额4641.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7%。本次 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董事变更 事项: 1、胡凯先生出任公司董事 回避股份数额 1300万股,同意股份数额3341.24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 额的100%。 2、薛松先生出任公司董事 回避股份数额 1557万股,同意股份数额3084.24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 额的100%。 3、以南都集团名义推荐陈博先生续任公司董事 回避股份数额 1300万股,同意股份数额3341.24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 额的100%。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 规定,接受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 资格的张迎泽律师、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 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 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9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 体股东发出于2001年10月29日在公司公议室召开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 查,公司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4名,代表股份4641.24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2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关于变更董事议案。 经本次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逐项予以表决,由2名监事监票、由见证律师 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关于变更董事议案。 薜松先生; 关联股东上海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表决票总数。 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3084.24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胡凯先生; 关联股东南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表决票总数。由非 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3341.24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陈博先生。 关联股东南都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表决票总数。由非 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3341.24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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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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