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6 股票名称:同济科技 编号:临2004-001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简要介绍本部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香港高等法院受理本案日期:1998年11月18日 香港上诉法院受理本案日期:2002年9月3日 香港终审法院受理本案日期:2003年8月14日。 香港高等法院、香港上诉法院及香港终审法院所在地:香港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纠纷的起因等: 1998年6月10日,本公司与上海歌莲娜医学美容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美容 设备协议,并经其介绍拟由香港航天科技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航天”) 供货。据此,协议签定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己方义务。后香港航天以发错货为由 ,收回发出的货,在该批货退还后,一直没有重新发货,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向香港 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香港航天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共计$401620元。 2002年9月27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本公司胜诉。香港航天不服香港高等法院判决 向香港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改判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香港上诉法院 判决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诉请,请求撤销上诉法院判决,维持一审香港高等法院判 决。2004年4月2日香港终审法院维持了香港上诉法院的判决。 2、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姓名及其单位名称: 一审(香港高等法院)中本公司代理人:Clifford Smith SC和CW Ling律师 香港萧温梁律师事务行 一审(香港高等法院)中香港航天代理人:Benjamin Chain律师 香港薛冯邝 岑律师行 上诉审本公司代理人:Clifford Smith SC和CW Ling律师 香港萧温梁律师 事务行 上诉审香港航天代理人:Benjamin Chain律师 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 终审本公司代理人:Clifford Smith SC和CW Ling律师 香港萧温梁律师事 务行 终审香港航天代理人:Benjamin Chain律师 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 三、判决情况包括判决日期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日期:2002年8月22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结果:本公司胜诉,香港航天不服上诉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日期:2003年6月6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结果:本公司败诉,不服上诉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日期:2004年4月2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结果:维持上诉法院判决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本公司已在2003年度财务报告将诉讼标的4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30313.36元计入坏帐损失;将2003年及2004年支付的诉讼费 2782716.45计入2003年损益。判决书同时声明应由本公司承担香港航天的堂费, 鉴于香港法院的裁决(包括堂费裁决)能否在国内执行目前尚未明文规定,公司暂 将已分别于1999年、2001年和2003年汇入香港高等法院的诉讼保证金港币155万 元折人民币1652664.40元,作为可能被执行的堂费计入当期损益,有关堂费的其他 请求将在香港高等法院裁决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另行处理。这对本公司2003年度 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影响本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经营目标的完成 。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终审判决书 2、香港萧温梁律师行法律意见书 3、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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