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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科技: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04-04-24 05:34   

证券代码:600846 股票名称:同济科技 编号:临2004-001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简要介绍本部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香港高等法院受理本案日期:1998年11月18日
    香港上诉法院受理本案日期:2002年9月3日
    香港终审法院受理本案日期:2003年8月14日。
    香港高等法院、香港上诉法院及香港终审法院所在地:香港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纠纷的起因等:
    1998年6月10日,本公司与上海歌莲娜医学美容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美容
设备协议,并经其介绍拟由香港航天科技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航天”)
供货。据此,协议签定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己方义务。后香港航天以发错货为由
,收回发出的货,在该批货退还后,一直没有重新发货,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向香港
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香港航天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共计$401620元。
2002年9月27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本公司胜诉。香港航天不服香港高等法院判决
向香港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改判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香港上诉法院
判决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诉请,请求撤销上诉法院判决,维持一审香港高等法院判
决。2004年4月2日香港终审法院维持了香港上诉法院的判决。
    2、诉讼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姓名及其单位名称:
    一审(香港高等法院)中本公司代理人:Clifford Smith SC和CW Ling律师
香港萧温梁律师事务行
    一审(香港高等法院)中香港航天代理人:Benjamin Chain律师 香港薛冯邝
岑律师行
    上诉审本公司代理人:Clifford Smith SC和CW Ling律师 香港萧温梁律师
事务行
    上诉审香港航天代理人:Benjamin Chain律师 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
    终审本公司代理人:Clifford Smith SC和CW Ling律师 香港萧温梁律师事
务行
    终审香港航天代理人:Benjamin Chain律师 香港薛冯邝岑律师行
    三、判决情况包括判决日期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日期:2002年8月22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结果:本公司胜诉,香港航天不服上诉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日期:2003年6月6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结果:本公司败诉,不服上诉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日期:2004年4月2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结果:维持上诉法院判决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本公司已在2003年度财务报告将诉讼标的4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330313.36元计入坏帐损失;将2003年及2004年支付的诉讼费
2782716.45计入2003年损益。判决书同时声明应由本公司承担香港航天的堂费,
鉴于香港法院的裁决(包括堂费裁决)能否在国内执行目前尚未明文规定,公司暂
将已分别于1999年、2001年和2003年汇入香港高等法院的诉讼保证金港币155万
元折人民币1652664.40元,作为可能被执行的堂费计入当期损益,有关堂费的其他
请求将在香港高等法院裁决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另行处理。这对本公司2003年度
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影响本公司第十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经营目标的完成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终审判决书
    2、香港萧温梁律师行法律意见书
    3、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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