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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股份: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5-27 05:58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黑龙股份 编号:临2004-011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已分别于2004年4月24日和2004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持有公司股份229,727,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黑龙江
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伟东先生主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迎泽先生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后的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后的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后的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后的200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后的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04,915,552.04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73,807,094.54元
,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31,108,457.50元,经公司董事会研究,2003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为:不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与报酬》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同意给予该公司2003年度审计费用30万元。
    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司广成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获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彭文杰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获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原“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新闻纸及冰雪运动
器材的生产和销售。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
企业及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
和“三来一补”业务。
    修改为“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新闻纸及纸浆生
产和销售。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及成
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
一补”业务。
    修改理由:本公司与齐齐哈尔造纸有限公司分别用各自的冰雪运动器材厂、
冰刀工业有限公司65%股权与化机浆车间进行了资产置换。
    2、原“第九十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二名,董事长一
人。”
    修改为“第九十五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二名,董事长一
人。”
    修改理由:因工作变动,两名董事辞去董事职务。
    同意229,727,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迎泽先生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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