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预案等
2002-04-29 23:25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暨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暨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于 2002年4月28日上午9:00在泰达中心酒店29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惠文先生 主持了会议。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数量 为121,001,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30%,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 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 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 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1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四、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 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 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10股送5股); 六、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 弃权0万股)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七、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 通过《公司章程修改的预案》; 八、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通过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 通过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一、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 弃权0万股) 通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十二、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通过公司《关于继续聘用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原天津津 源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服务一年,费用由董事会决定的预案》; 十三、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 通过《公司“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 十四、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 通过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预案》; 十五、会议以12100.1335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 通过公司关于参与成立“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等的议案中的第二、 三项; 十六、会议以499.8943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 权0万股) 通过审议公司关于参与成立“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的预案;因该 预案系关联交易,故此,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16002392 股,占总股份的38.63%,占与会有效股份的95.87%)回避了表决。 十七、刘惠文、孟群、许育才、周立、李荣、吴树桐、刘振宇、涂光备(独 立董事)、沈福章(独立董事)九人,全部以12100.1335万股,占与会有效股份 总数的100 %,(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当选为公司董事; 十八、朱文芳、朱俊鹏、路雪三人,全部以12100.1335万股,占与会有效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当选为公司监事。公司职代会直选监 事为赵庶心、于洪。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纪要; 三、载有董事签名、记录人签名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暨第四届 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股东大会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2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泰达中心酒店”召开。 全体董事参加了会议。通过提名和表决,做出相关决议,现公告如下: 一、推举刘惠文先生任董事长,孟群先生任副董事长; 二、聘请周立先生任总经理; 三、聘请王平芬女士任董事会秘书; 四、聘请张炳涛、张永祜、李广益先生为副总经理。张伟力先生任总工程师, 贝瑞臣先生任财务负责人; 五、聘请董光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顾问; 六、聘请王福来先生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七、聘请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公司财务顾问、北京市金诚律师 事务所为公司法律顾问; 八、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筹建战略、审计、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4月29日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2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泰达中心酒店”召开。全体 监事参加了会议。通过提名和表决,做出相关决议,现公告如下:推举朱文芳为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召集人。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2年4月29日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暨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史克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01年度 (暨第四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出席人员的资格,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于2002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3、公司于2002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第三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成 立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等三项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要求于2002年4月28日上午9:00在天津开发区第三 大街16号泰达中心酒29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惠文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2年4月19日。实际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表共计25人,代表 股份共计121,001,3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0%; 2、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自1997年7月 起持续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002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3%, 超过5%。 四、公司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 1、审议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1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7、审议《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8、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9、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10、审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11、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草案); 12、审议公司继续聘请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服务(费用由 董事会决定)的预案; 1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4、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 15、选举两名独立董事,并批准其津贴为每人每月3000元人民币; 16、审议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预案》 上述议案于2002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本次股东大会,天津泰达 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审议《关于参股成立天津泰达担保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在公 司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项目并授权董事会相应修改章程》的议案和《授权公司董事会 在完成送股后,修改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经公司2002年4月15日第三 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2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和在审议过程中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五、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议案经审议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其中对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当场计票并宣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及公司现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具 有相应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史克通 200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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