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原水股份 编号:临2004-09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在上 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北路818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 席9人,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刘强董事长主持。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 事项: 一、《200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二、《修改公司章程议案》(见附件); 三、《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事项》(见临2004-11)。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董事会提议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对外担保规定的条款。即在公司章程 第五章增加: 第一百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必须 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投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 3、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由董事会审议, 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方可实施,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5、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6、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为: (1)需担保单位必须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偿债能力的书面报告以及担保 申请书交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验证,并写出可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 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2)公司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后,原则上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 。 (3)对外担保事项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由财务部门对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关资 料进行确认备案,并登记备查台帐。 7、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 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8、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后,后面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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