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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2004-10-16 05:49   

股票代码:600133   股票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04-01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变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本公司股权转让的变动情况提示如下:
    本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将本公司的8,152万股法人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58%)协议转让给武汉市环
泰投资有限公司事宜,因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计划完成增资及相关工
商变更手续而终止。自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今,受让方武汉市环泰投资
有限公司未对本公司作出任何人员安排,也未与本公司发生任何交易行为。同时
,经公司自查,自2004年4月12日起至2004年10月15日止,关联三方高管人员没有买
卖东湖高新流通股的行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15日
    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协议转让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的提示性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本
公司终止协议转让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情况提示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与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转让本公司持有的8,152万股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占东湖高新总股本的
29.58%,并于2004年4月16日公告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
动报告书》。由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计划
完成增资,使得其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实施。经与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协商
,双方决定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转让。

    特此公告。
    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协议受让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的提示性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本
公司终止协议受让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情况提示如下:
    本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红
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受让8,152万股东湖高新法
人股股份,占东湖高新总股本的29.58%,并于2004年4月16日摘要公告了《武汉东
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由于本公司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增资,使
得本公司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实施。经与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决
定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转让。
    特此公告。
    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5日
    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合同书
    甲方: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2004年4月12日签订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转让协议》,同年7月又签订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补充
协议》,甲方将其持有的8152万股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占东湖高新总股本的29.
58%)转让给乙方。由于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增资,使得其对上述股份受让无法
实施。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终止本次东湖高新法人股
股份转让。
    二、甲方如在本合同解除后将所持有的8152万股东湖高新法人股股份转让给
第三人,乙方可以同意受让方将应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乙方,作为
甲方退还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在甲方将乙方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全部退还给乙
方之前,双方同意暂不解除双方所签的《质押协议书》。甲方应按乙方的指令办
理退款手续。
    三、乙方保证在满足乙方提出的退款条件的同时或者在甲方提出向第三人转
让该股份转让的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甲、乙双方均应出具符合
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规定的解除质押的有关文件,共同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的相关手
续。
    四、甲、乙双方均保证已按照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签署本合同的相关
授权。
    五、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六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武汉市环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圣明法定代表人:潘痒生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2004年10月15日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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