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2005-04-12 06:59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05-08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进行相应的修改,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
    1、原《议事规则》第一章第一条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后增加:《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2、原《议事规则》第二章第十四条后增加以下内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
股股东单独表决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
    3、原《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八条后新增下列内容:"在涉及下列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
决的事项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
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
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
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原《议事规则》第三章第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改为:"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期限以及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
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和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及投票程序;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5、原《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十条后增加以下内容:"会议登记可采用传真、信函或
网络方式进行。
    (1)、股东参加现场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a、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
证复印件以及法人股股东有效持股凭证;
    b、个人股股东: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持股凭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有
效持股凭证。
    (2)、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的,应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这网络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6、原《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修改为:"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因
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
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通知。董事会并在延期或取消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7、原《议事规则》第三章第十七条后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独立董事和代表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8、原《议事规则》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八)、(九)后均增加以下内容:"(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9、原《议事规则》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以下内容:"对根据本规则第三章第八
条中所列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事项通过的,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
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额、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和表决结果,
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10、原《议事规则》第八章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
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
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第二十六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
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
    合并修改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
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股东大会会议
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11、原《议事规则》第八章第五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后修改为:"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一种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在董事或监事选举中应实行累计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在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12、原《议事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九条后增加以下内容:"本规则第三章第八条中所
列须由股东大会分类表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