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暨召开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2001-08-15 15:42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01年8月10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7人,另外2人授权委托其他董事。公司监事 和副总经理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01年修订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提议对《公司章程》的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1、第五条保留公司注册地点的条款,删除公司办公地点的条款。 2、第八十条修改为: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上被当选后的两个月内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保证……(以下内容未作修改)。 3、第九十九条修改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10%以下(含1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公司净资产20%以下(含20%)的单项贷款;有权决定总量在净资产60%以下(含60%)的对外担保、抵押及质押和净资产50%以下(不含50%)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含50%)的事项需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4、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所确定的风险投资权限和决策程序运用公司资产;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净资产5%以下(含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净资产10%以下(含10%)的单项贷款(银行授信额度不受此限制);有权决定银行授信额度,有权决定总量在净资产30%以下(含30%)的对外担保、抵押及质押;有权签订除上述项目外标的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的合同,但收购出售资产、兼并、合资等项目均应报董事会批准。 5、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新任监事应在股东大会上当选后两个月内,在律师见证下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认为,为了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有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对投资者的承诺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 四、决定召开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时间:2001年9月14日上午9:00 2、地点:上海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一·二九”礼堂 3、内容: 1)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2001年配股预案》; 2)审议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3)审议董事会《关于公司2001年配股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以上三个文件见2001年7月25日《上海证券报》公司董事会公告) 4)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5)审议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见监事会决议公告) 4、出席对象: 1)凡2001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签合条件的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登记办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和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 人还需授权委托书),于2001年9月4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前往公 司本部办理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办理; 2)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费自理; 3)登记地址:上海市赤峰路83号 邮编:200092 电话:(021)65985860 传真:(021)65984903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14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数:股东帐号: 委托人(签名):委托日期: 受托人(签名):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1年8月10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事项: 一、《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 二、公司监事会认为,2001年上半年度,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调整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监事会监事、监事长常德春先生和监事刘小兵先生因工作调动,已分别提出辞去本公司监事的请求,公司控股股东同济大学拟推荐陆吴宝先生和莫惠林先生作为监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从有利于监事会行使职权出发,提议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常德春、刘小兵监事的辞职请求,并选举陆吴宝和莫惠林先生为公司监事。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8月14日 附:一、陆吴宝先生简历 陆吴宝,男,浙江平湖人,1944年3月出生,1958年12月参加工作,1966年8月入党。1982年江西经济学走读大学大专毕业,现任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级政工师。 1958.12-1964.12南昌铁路分局南昌车站货运员 1964.12-1969.02解放军福建南平军区战士 1969.02-1979.12南昌铁路分局南昌车站政治处副主任 1980.1-1983.03南昌铁路分局团委书记 其中1980.07-1982.08江西经济学走读大学学员 1983.03-1984.07南昌铁路分局政治处副主任、南昌车站党委书记 1984.07-1984.09南昌铁路分局党委书记 1984.09-1991.10上海铁路局政治部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1991.10-1995.05上海铁道学院党委书记 1995.05-2000.04上海铁道大学党委书记 2000.04-至今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莫惠林先生简历 莫惠林,男,1954年2月生,江苏武进人,197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4 月参加工作,1977年1月同济大学海洋地质系毕业,现任同济大学产业管理办公室主 任、副研究员。 1970.04-1973.08江西生产建设兵团六团七连武装排长 1973.09-1977.01同济大学海洋地质系学生 1977.01-1984.06同济大学海地质系教师 1984.06-1993.10同济大学教务处招办主任、副处长 1993.10-1999.01同济大学总务处处长 1999.01-2001.05同济大学后勤集团总经理 2001.05-至今同济大学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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