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5 股票简称:浙大海纳 公告编号:临2005-11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5年2月23三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2005) 杭民二初字第52-1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 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5年2月5日,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以下简称:杭州商行)以本公司因经 济纠纷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导致其向本公司发放的贷款(共3000 万元)出现风险为由,扣划了本公司在其处的1561万存款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439万元及利息15624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诉讼 费、律师费。同时要求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2005年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冻结本公司及华盛达银行存款及 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资产的裁定([2005]杭民二初字第52-1号)。目前,杭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冻结了本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轮候查封了部分房产,同时冻结了华盛达在中国建 设银行杭州市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153474.62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学院路支行 被告1:本公司 被告2: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起因:本公司于2004年12月30日与杭州商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编号 066C1102004年借字第00018号),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2005年1月4日,华盛达于杭 州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066C1102004年保字第000181号),为本公司向杭州 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2月,杭州商行得知本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其向本公司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决定提前收回贷款 本息。杭州商行于2005年2月4日收回156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439万元及利息156240 元尚未收回。 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39万元,利息156240元(利息暂算至2005 年2月4日),此后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2.44计收;要求华盛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费及诉讼费由本公司和华盛达承担。 三、判决情况 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判决。 目前,公司正在与杭州商行进行协商,拟尽快归还借款或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 担保。公司将根据协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截止目前,公司未获知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杭州商行进行协商,拟尽快归还借款或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 担保。何时归还借款,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将影响公司当期或 期后的现金状况。公司将根据协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状副本。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杭民二初字第52-1号 由于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等原因,该诉讼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对此,公司董事会 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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