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发股份:变更公司2001年配股价格区间及定价方式的议案等
2001-11-23 23:18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23日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授权代表4 名,代表股份数额4641.24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43.27%。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投 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变更公司2001年配股价格区间及定价方式的议案:公司2001年 配股价格区间原定为每股12—15元。鉴于近日受市场的影响,公司股票的二级市 场价位已经突破了12元的下限,为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此价格区间及定价方 式。具体修改为:公司2001年配股价格区间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配股价格区间 以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或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的高者为基 准,采取80%--90%折扣的定价方式。同意股份数额4641.24万股,占到会参加表 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的规定,接受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从业资格的张迎泽律师、胡凤滨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0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了认真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 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2001年10月23日《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黑龙江龙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2001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1年11月23 日在公司公议室召开200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召开会议的 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事项均与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 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641.24万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2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经核查,出席本 次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关于:变更公司 2001年配股价格区间及定价方式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认真审议,以记名的方式 逐项予以表决,由2名监事监票、由见证律师核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变更公司2001年配股价格区间及定价方式议案。 同意票4641.24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无反对票,无 弃权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 见》及《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凤滨 张迎泽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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