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意见的公告
2001-09-22 14:33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的规定,现将本公司独立董事情况公告如下:经2001年5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推荐,并经2001年6月28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杨建文 、李扣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有关公告分别刊登于2001年5月26日和6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认为:杨建文、李扣庆两位同志符合《指导意见》中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即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并符合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在履行 职责时能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影响的原则;公司与独立董事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特此公告。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9月21日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本人杨建文作为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担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 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及任职等情况均已在2001年5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4、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逸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本人确信并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影响; 5、本人将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6、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 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杨建文 声明地点:上海 见证律师:李志强 时间:2001年9月21日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本人李扣庆作为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担任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 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及任职等情况均已在2001年5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4、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逸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本人确信并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影响; 5、本人将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6、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 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李扣庆 声明地点:上海 见证律师:李志强 时间:200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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