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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清洗:章程修正案
2004-03-19 06:42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196号;邮政编码:730000",
修改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中路196号;邮政编码:730060"。
    二、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清洗剂、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品)的研究、生产、批发零售,咨询服务(不含中介)",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清洗剂、化工产品的研究、生产、批发零售,咨询服务(不含中
介)、清洗、防腐技术服务,清洗工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属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三、删去公司章程第一百条第六款。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增加第五款"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情况";增加第六款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五、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增加第四款"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借款
合同"。增加第五款"公司以公司资产、权益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的,用于担保的公司资产、
权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董事会行使该职权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
被担保人不是本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2、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3、被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4、不会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的50%;5、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
    六、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专人送出、邮件或
传真方式送出,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应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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