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重大担保事项公告
2001-11-16 19:53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3(四)(五)条的规定,就本公司为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房产)借款担保事项,公告如下: 一、1998年9月18日,本公司为兴业房产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借款3000万元担保,担保期三年。截止2001年8月21日,兴业房产尚欠浦发银行19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2001年8月21日,浦发银行、兴业房产和本公司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由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代兴业房产归还浦发银行1100万元,并承诺如兴业房产在2001年11月15日前不能归还借款余额及相应利息,将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兴业房产到期未能归还,本公司已于2001年11月16日将上述余款800万元及相应利息94864代为归还。 二、2001年6月18日,本公司为兴业房产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长宁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长宁支行)借款400万元实行担保,担保期二个月。截止2001年8月28日,兴业房产尚欠工商长宁支行370万元本金。 2001年9月28日,工商长宁支行、兴业房产和本公司就上述事项达成协议,由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代兴业房产归还工商长宁支行180万元,并承诺,如兴业房产在2001年10月28日前不能归还余款,将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兴业房产到期未能归还,本公司已于2001年10月31日将上述余款190万元代为归还。(该款项作为支付兴业房产的购房款。) 三、为了保证本公司资产不受损失,本公司已于2001年9月1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兴业房产清偿贷款1100万元和相应利息,同时提出保全申请。经市二中院于2001年9月21日裁定并于9月25日执行查封了兴业房产的部分资产。11月16日,本公司又向市二中院提出追加还贷款9894864万元和相应利息,同时再次提出资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本公司资产免受损失。市二中院正在受理。 四、本公司为兴业房产向上海银行借款686万元和900万元实行担保,已分别于2001年11月5日和11月6日到期;为兴业房产向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借款1800万元实际担保,已于2001年11月10日到期。兴业房产对上述借款均无还款能力。对上述三项借款担保,本公司已于2001年3月6日采用预售形式购得该公司所拥有一部分房产,并于2001年9月11日,取得另一部分房产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以此作为抵押反担保,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和兴业房产于2001年11月7日与上海银行浦江支行,2001年11月8日与上海银行外滩支行,2001年11月16日与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由本公司代为归还上述借款。如果兴业房产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清偿贷款,本公司将通过协商和法律等途径追溯本公司的权利。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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